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家法,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鼎市**街道**村**号。2010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8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家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杨家法到福鼎市**路**号**号“**包装茶叶店”的后门处,利用其在**包装茶叶店工作期间配好的后门卷帘门钥匙,将卷帘门打开进入店内,盗走店铺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62元(币种下同)。后其将盗窃所得钱款用于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杨家法于2019年12月17日9时许在**街道**路“**包装茶叶店”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家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记账本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杨家法供述和辩解。
4.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5.福鼎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家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家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30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家法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家法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家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家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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