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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家志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渝足检刑诉〔2020〕Z359号

被告人杨家志(绰号“花脑壳”),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社区**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原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家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4月,被告人杨家志在重庆市大足区(以下简称“大足区”)采用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电动车电线拉出、后接线的方式盗窃他人电动车,杨家志共计实施了十次盗窃,盗得十辆电动车。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以下认定机构同一),其中九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169元(以下币种同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5日晚,被告人杨家志在大足区棠香水岸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害人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3116元。

2.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家志在大足区棠香水岸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150元。

3.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家志在大足区棠香水岸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嘉陵牌二轮电瓶车盗走。

4.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杨家志在大足区尚城半岛小区后门旁支路,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2253元。

5.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杨家志在大足区香国公园T字路口红绿灯旁路边,将被害人冉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150元。

6.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杨家志在大足区尚城半岛小区后门旁支路,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新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150元。

7.2020年4月9日晚,被告人杨家志在大足区香国公园城楼旁的路沿上,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150元。

8.2020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杨家志在大足区尚城半岛小区后门旁支路,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150元。

9.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杨家志在大足区香国公园T字路口红绿灯旁路边,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奇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150元。

10.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家志在大足区棠香水岸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900元。(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杨家志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家中查获了其盗窃邱某某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杨家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螺丝刀、被盗电动车的照片;

2.车辆购买收据、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兰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家志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家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家志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家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杨家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家志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家志现羁押在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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