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三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天津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户籍地及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本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7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8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1月20日注册成立天津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外经营煤炭批发,并于2010年6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份间,杨某某在无真实货物销售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5张,虚开税款数额共计4048932.87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并抵扣,其中:
于2012年1月份,从包头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数额合计1494017.12元;
于2014年11月份,从西安**商贸有限公司虚开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数额合计489948.73元;
于2014年11月份,从西安**商贸有限公司虚开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数额合计599794.80元;
于2015年8月份,从内蒙古**工贸有限公司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数额合计447521.37元;
于2015年1月份,从二连市**金属有限公司虚开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数额合计2241079.55元;
于2015年12月份,从天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数额合计16605.51元。
天津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补缴增值税税款299794.80元,剩余增值税税款未补缴。
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税务处理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金宝
检察官助理:田彬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1031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