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楼,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经济窘迫,于2020年1月22日驾驶小轿车(车牌号:粤MBW****)并携带一把折叠小刀以及数条尼龙扎带在惠阳区**区域寻找抢劫作案目标。早上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将车辆停放在惠阳区**街道办事处****小区附近路段,下车步行继续寻找作案目标。不久,被告人杨某某物色到被害人杨某某独自进入一辆奔驰小汽车驾驶座(车牌号:粤L53****),便马上持刀上前威胁恐吓被害人,同时拿出扎带捆绑被害人双手,要求被害人拿出10万元现金。被害人趁其不备,打开车门逃跑被被告人追上并推倒在地。因被害人一直挣扎,被告人杨某某遂使用刀具先后刺伤被害人大腿以及颈部,之后将被害人拖回车上后排座。被告人杨某某寻找被害人车钥匙时,被害人再次逃跑并大声呼救。被告人杨某某将找到的车钥匙以及作案刀具丢弃,驾驶自己的车辆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损伤形态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萍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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