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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宏博诈骗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杨宏博,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宏博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杨宏博通过朋友高某甲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高某乙,被告人杨宏博谎称自己能帮被害人高某乙办理孩子小升初进入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中学入学事宜。2018年7月底,被害人高某乙在高某甲见证下于西安市金花北路长乐荟停车场门口支付给被告人杨宏博人民币现金12万元以及中华牌香烟4条。直至2019年过年之前,被告人杨宏博也未能办成被害人高某乙孩子的入学事宜。2019年3月份,被害人高某乙联系被告人杨宏博称不再办理孩子小升初的事情,并向被告人杨宏博索要已支付的1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杨宏博一直未退还。被告人杨宏博承认其并无能力办理入学事宜,赃款已被被告人杨宏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供述;

6.扣押物品清单;

7.微信聊天截屏;

8.收条及声明;

9.取保候审相关材料;

10.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宏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宏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宏博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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