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委**组)。2009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7月20 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0 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6月10日刑罚执行完毕。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窜入哈尔滨**大学一校区室外篮球场内,在篮球架下,盗走被害人吴某某一加手机2代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及被害人王某某IPHONE 8 Plus黑色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400元)。后被告人杨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上述二部手机销售给秋林电子大世界流动收手机人员,现赃款已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8月13日在哈尔滨市**大学一校区室外篮球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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