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李某甲需要测温枪的信息后,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紧缺、不易购买的契机,主动联系李某甲并向其虚构自己可以出售测温枪的事实,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骗取李某甲现金人民币162500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1571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余下的5400元被杨某某用于个人还账。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6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阳彬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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