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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被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7年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个月、一年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714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 月24日16 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店铺外面辅道上的一辆车牌号为川TU****蓝色轻骑铃木牌QS125T-4B 摩托车盗走,并骑行至雨城区小北街容大医院旁边巷道处停放。当天下午17 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被盗摩托车追回。经雅安市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盗得的川TU****摩托车被盗当日价值人民币2500元。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颐刚

检察官助理:张成功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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