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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安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辉,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云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湖南省衡阳市**镇**村**组。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公司)通过云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向19人融资400万元,期间,维峰公司出现还款困难,2015年7月被告人王辉与杨某某商议后,由杨某某利用云南安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公司)再次通过光辉公司向不特定对象融资566万元。融资后,杨某某融资将融资款278.095万元汇到云南恒展信装饰有限公司(王辉控制)对公账户上,用于偿还维峰公司所欠融资款。王辉在此过程中收取了16.8万元居间服务费,56万元保证金。经核实,共有36名投资人报案,投资金额490万元,已返还的利息为30.448万元,459.552万元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辉明知杨某某无偿还能力,仍帮助其非法集资,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20年1月1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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