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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4********,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园**(户籍地为天津市蓟州区**乡**村**号)。2018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至6月底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驾驶摩托车在静海区辖区内,入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南元蒙口村车某某暂住处,将其大门门鼻破坏,进屋从正房西屋炕被下盗窃500元现金。同日,杨某某来南元蒙口村王某甲家,将大门明锁破坏,进屋后未窃得物品离开。

2、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沿庄镇南元蒙口村张某甲家,将大门明锁破坏,后从东屋窗户进入屋里,从东屋书桌抽屉里盗窃一枚黄金耳环及2350元现金。经鉴定耳环价值1979元。同日,杨某某来至南元蒙口村张某乙家,将大门明锁破坏,未窃得物品离开。

3、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东元蒙口村周某某家,将其大门明锁破坏,进屋后用菜刀将屋内抽屉撬开,未窃得物品离开。

4、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东元蒙口村王某乙家,将大门明锁破坏,未窃得物品离开。

5、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东元蒙口村宝某某的暂住处将大门明锁破坏,未窃得物品离开。

6、2020年5月份的一天,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元蒙口村张某丙暂住处,正在破坏大门明锁时,被行人发现后逃跑。

7、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南元蒙口村宣某某的暂住处,将其大门明锁破坏,从正房东屋桌子铁盒内盗窃现金数十元。

8、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东岳庄村侯某某暂住处,将其大门明锁破坏,从屋内盗窃现金100余元。

9、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大刘村李某某的暂住处,将其大门明锁破坏,从东屋一纸箱内盗窃硬币300余元。同日,杨某某来至王口镇大刘村刘某甲暂住处,将大门明锁撬开,盗窃东屋炕垫子下边的现金500元。

10、2020年6月份的一天,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梁头镇张庄子村赵某甲的暂住处,将防盗门拧开,盗窃屋内一个螺丝刀、一把锤子。

11、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来至天津市大邱庄镇庞庄子村赵某乙暂住处,将其大门明锁破坏,没有窃得物品离开。同日,杨某某来至庞庄子村韩某某家,将其明锁破坏,从屋内盗窃一对戒指及现金数十元。经鉴定:戒指价值4335元。同日,杨某某来至庞庄子村张某丁家门前,用工具将连接明锁处的铁丝撬开后离开,未窃得到物品。同日,杨某某来至庞庄子村王某丙的暂住处,将其大门明锁破坏,盗窃东屋床垫子下边的现金1000元,西屋抽屉内现金100元。

12、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胡家村张某戊暂住处,从窗户进入屋内,盗窃现金800余元及硬币200余元。

13、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于家庄村刘某乙暂住处,将大门明锁破坏,进屋后没有盗窃物品离开。同日,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于家庄村周某某暂住处,将大门明锁破坏,没有盗窃到物品后离开。同日,杨某某来至大丰堆镇于家庄村崔某某暂住处,将大门明锁破坏,没有盗窃到物品后离开。

14、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前明村王某丁暂住处,将大门明锁破坏,没有盗窃到物品后离开。同日,杨某某来至签名村芦某某暂住处,将大门明锁破坏,盗窃西屋立柜上现金900元,同日,杨某某来至前明村王某戊的暂住处,将大门明锁破坏,盗窃西屋床头盒内现金450元。

15、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杨家园开发区路南李某某宿舍内,盗窃华为荣耀6A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00元。

16、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程某某暂住处,将大门明锁破坏,未窃得物品离开。

2020年6月22日,民警在静海区双塘镇东双塘村东兴家园1号楼4单元楼下将涉嫌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辛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4、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海娟

检察官助理 崔文慧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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