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农场**村**号。2018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5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盗取他人QQ账号,以冒充QQ好友为由对QQ账号里面的好友实施诈骗,王某乙等人又在网上找到洗钱人,按照洗钱人占15%,自己占85%的比列分配赃款。得手后,王某乙等人又安排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王某戊(另案处理)帮忙洗钱,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王某戊便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帮忙王某乙等人洗钱。经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忙王某乙等人洗钱套现,详细情况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微信共套现10450元,详情如下:2019年8月18日向某某被诈骗的人民币7000元;2019年8月24日,申某某被诈骗的人民币3000元,2019年8月21日,李某某被诈骗的200元;2019年8月21日,覃某某被诈骗的250元。
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微信共套现15150元,详情如下:2019年7月28日,高某某被诈骗的人民币5000元;2019年7月25日,蔡某某被诈骗的人民币4000元;2019年8月18日,吴某某被诈骗的人民币3000元;2019年8月18日,陈某某被诈骗的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决定书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己、林某某等7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李某某等8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诈骗金额分别为10450元、15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杨某某2018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永刚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16张、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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