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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杨某,男,196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66********,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镇**街**号2010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康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采用溜门入室方式进入杨某某家中,将杨某某放在家中沙发上的女士挂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

2020年10月21日,杨某在荥经县严道街道石材路一段一小区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良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被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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