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7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大利嘉城A店铺内,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店抽屉内的一部iPhone11 pro max手机盗走。2020年6月29日13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大利嘉城B店内,被告人杨某某将该手机以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某。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陈某某、林某某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经价格认证,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56元,现已追回返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榕价认扣[2020]324号;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705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珺珺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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