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2018年7月25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9年7月9日因本案从吉安监狱押回,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晋江市**镇**路**号。2019年6月25日被抓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接手经营安福县**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安福县**服饰有限公司。2017年6月,杨某某、蔡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安福县**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安福县**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安福县**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接受安徽省和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2份,价税合计2401700.04元,税额348964.88元;安福县**服饰有限公司接受安徽省和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502099.95元,税额363553.08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712517.96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国税局认证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函、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临时寄押收押证明、营业执照、证明、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购销合同、销货清单、记账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费用报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黄某某、杜某某、王某某、邓某某、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杨某某、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煜雯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现羁押在安福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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