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18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刘杨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中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 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号**家中,组织赌客进入其建立的闲聊群,以熊猫麻将APP为赌博平台,通过在熊猫麻将APP中统一购买房卡建立房间并邀请闲聊群中的赌客进房间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并规定打麻将一个积分5元,赌客赢得12积分则支付5元房费,“跑得快”一个积分2元,赌客赢得25积分则支付5元房费。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抽头渔利共计39万余元。2020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渝中区**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话清单及开户信息、银行流水及开户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刘某某、杨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提取封存、扣押、电子数据检查勘验工作记录等笔录;
5.手机勘验电子数据、闲聊电子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俊斌
检察官助理:秦圣卓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十二张;
3.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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