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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1********,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9时4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进入丽江市古城区**街**巷**号**客栈,盗走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客栈茶台上的一部渐变色OPPO A9手机,随后杨某某继续在古城内寻找作案目标,并于20时51分许在**街**段**号附近盗走被害人沈某某的一部墨绿色苹果11 pro手机(内存256GB),于21时23分许在**街**段盗走被害人龚某某的一部渐变蓝色的华为P30 Pro手机。经鉴定,三部被盗手机合计价值16771元。龚某某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人民币3200元;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沈某某、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艳杏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1页、光盘1碟。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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