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292号
被告人杨大兴,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永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大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大兴在重庆市江津区、永川区等地多个网吧厕所门板上留下虚假招嫖电话,诱使多名被害人拨打电话与杨大兴联系,之后杨大兴让被害人加其诈骗使用的QQ号,向其发送网络下载的美女图片使被害人信以为真,通过让被害人支付宝转账或者QQ转账的方式支付定金、安全保证金、服务费等方式实施诈骗。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杨大兴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潘某某、罗某某等27人共计人民币27200元。
2020年8月12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永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将杨大兴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QQ截图、支付宝转账明细、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大兴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大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大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大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大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大兴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大兴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宇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大兴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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