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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检公诉一科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化名杨万平),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户籍地永兴县**街道**号,到案前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于次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丁的姐姐杨某丙于1989年结婚,育有一女杨某甲一儿杨某乙,两人于199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杨某乙由杨某某抚养。1999年8月6日,被害人杨某丁陪同姐姐杨某丙在杨某某家为儿子杨某乙庆祝十岁生日,午饭后,杨某丙与杨某丁准备离开并外出打工,杨某某想与杨某丙复合,遭到拒绝,杨某某便以女儿抚养费未谈妥为由不让其走,杨某丁见状便声称要打电话给父母让娘家人来接,杨某某遂威胁称打了电话就会死人。为摆脱杨某某的阻拦,杨某丁拨打了娘家电话,并与杨某丙及小孩来到杨某某的邻居冯某某家中。杨某某认为杨某丁是在拆散自己和杨某丙,遂心生杀念,从家里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和一把剪刀,冲到冯某某家,首先持三角刮刀朝杨某丁左腹部捅刺,因用力过猛,三角刮刀刀身遗留在杨某丁体内,然后,杨某某又持剪刀准备捅刺杨某丙,被杨某甲及冯某某阻止而未遂。尔后,杨某某仓惶外逃,并将剪刀丢弃在附近路旁。杨某丁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丁系因胰腺及左肾刺创而死亡,死亡性质属他杀。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常德市石门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尸体内提取的三角刮刀的照片;

2.书证:刑事立案报告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冯某某、杨某乙、杨某甲、李某某、邝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提取、指认、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太平    

检察官助理:刘彩霞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碟3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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