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3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元氏县槐阳镇中街村校东胡同12号,2006年12月10日因抢劫罪被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2015年6月25日因盗窃罪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5000元,2018年7月19日因盗窃罪被高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被赞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31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住**县**乡**村**路**号,务工。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被赞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赞皇县医院内,盗窃住院病人王某某电动车一辆,经赞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2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赞皇县公安局情况说明;
3赞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4赞皇县医院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5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6受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8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证明;
9宁晋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高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宁晋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栾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内盗窃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永锋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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