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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坤销售伪劣产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99-2号

被告人杨坤,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211990********,大学本科文化,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栋**,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坤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被告人杨坤见口罩紧俏,有利可图,遂从湖北省仙桃市购进大批量无生产商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无”)的口罩到重庆销售。2020年1月28日,杨坤购进的70万个口罩运抵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杨坤将该批口罩中的68万个销售给了李某某(另案处理)、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合计57.6万元。杨坤到案后向公安机关退出部分违法所得6万元。

经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检验,涉案口罩不符合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的要求。经重庆市医疗器械检验中心检验,涉案的口罩不符合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的要求,同时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的要求。涉案的口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于劣质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口信息资料、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材料;

2.证人代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坤的供述和辩解;

4.检测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坤销售明知是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陈 宏

检 察 官:苏宏利

检 察 官:彭子游

检察官助理:马 英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坤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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