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杨坤,曾用名杨昆,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厂**大道**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坤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1时43分许,被告人杨坤携带毒品可疑物,欲从昆明飞往成都,在昆明市长水机场值机柜办理行李托运时,机场安检人员发现行李箱内有违禁物品,要求杨坤开箱接受检查,杨坤逃离现场。民警到场后,发现行李箱内有2袋外包装为“西双版纳椰肉椰子糖”的物品疑似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经称量,净重1992.5克。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杨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坤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坤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户籍证明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辨认笔录贰份、移交登记表壹张、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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