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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甲等5人聚众斗殴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捕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国栋,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96********,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街**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7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95********,侗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社区**小区**组。2014年6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7月2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89********,侗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路**号。2019年6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三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94********,侗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三穗县公安局特战大队队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街**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田某甲、王某甲、杨某甲、田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与杨某甲(另案处理)在三穗县八弓镇九龙精品酒店前台发生口角纠纷,而后杨某甲将与杨某某发生争执的事情告知了周某甲、周某乙等人,随后杨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到九龙精品酒店对面马路找杨某某理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而后杨某某离开走到三穗县八弓镇贵州银行门口,以电话方式纠集田某甲、王某甲等人,并叫田某甲携带斗殴械具菜刀,之后杨某某、田某甲、王某甲等人来到九龙精品酒店对面马路再次与周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进而引发打架斗殴。过程中,田某甲用菜刀将周某甲、周某乙砍伤,而田某甲也被周某甲打伤。经鉴定,田某甲、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田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田某甲、王某甲、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田某甲、王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纠集田某甲、王某甲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同时被告人周某甲作为另一参与方,积极实施斗殴行为,其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某一方,杨某某、田某甲、王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杨某某、田某甲、王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且田某甲、王某甲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田某甲系累犯,且在打架斗殴中直接持械致伤他人,对案件对发生起着积极作用,应从重处罚。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田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周某甲在打架斗殴过程中积极参与,对本案的发生也起着积极作用,因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建议对周某甲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田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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