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7********,汉族,专科文化,工程项目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路**号,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27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9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日、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多次以承揽工程项目需交纳保证金、诚意金等名义,骗取崔某某、朱某乙、李某某、尹某某等6人共计284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被告人杨某经人介绍认识崔某某后,向崔某某假称自己能够帮忙承揽到中建五局的保温材料项目,以活动关系需要经费为由骗取崔某某40000元。
2、2019年5月初,被告人杨某向被害人朱某甲假称其能够帮忙承揽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辰三角洲项目D4区地块(以下简称北辰三角洲项目)项目部食堂以及水电工程,以交纳诚意金和油烟排放费的名义骗取朱某甲54800元。
3、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在朱某甲的介绍下认识被害人汤某某,并向汤某某假称可以帮忙承揽到北辰三角洲项目的的楼盘主体工程,以需要交纳押金为由骗取汤某某30000元。
4、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又假称可以帮忙承揽北辰三角洲项目部食堂经营权,以需要交纳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尹某某20000元。
5、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再次假称可以帮忙承揽北辰三角洲项目部食堂和小卖部经营权,骗取被害人朱某乙、李某某140000元。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杨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尹某某20000元、退赔被害人崔某某40000元,并取得两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尹恩承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朱某乙、李某某、尹某某、朱某甲、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退赔部分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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