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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居委会**组**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室。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王某甲存在暧昧关系,2020年4月14日23时20分许,杨某某与其妻子又因该事发生争吵,并与王某甲相约见面。当王某某驾车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长喜商贸街宜兴埠消防大队门口附近时,已在此等候的杨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某上身捅刺数刀,致使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外伤致腹壁穿透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杀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学会

检察官助理:王宗琦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刘闯,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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