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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国标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606号

被告人杨国标,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村**号**室,现住**路**弄**号**室。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国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国标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国标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王家桥村**队签订十年位于**队**湾2.5亩土地租赁协议,后自行先后在该地块上建造2700余平方米违章房屋。2016年9月期间,**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区金桥镇王家桥村部分集体土地实施代拆动迁,被告人杨国标得知该消息后,通过其弟弟杨某某(另案处理)借来营业执照,冒用上海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申报动迁,并将已动迁的属于原王家桥村**生产队的鱼塘再次申报评估动迁,总计骗取**集团公司动迁款人民币220余万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杨国标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规定证实,本案被告人杨国标涉案的房屋不属于动迁范围内。

2.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2006年被告人杨国标个人与王家桥村新宅队签订土地租借协议,后来在土地上造了些房屋。后来2016年12月底,被告人杨国标又以**建筑有限公司的抬头与队里就同一块土地又重复签了一份租借协议。同时证实涉案的鱼塘是隔壁**队的,**队在2013年左右动迁过了。

3.证人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提供**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给被告人杨国标使用的事实。

4.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承认在动迁工作失职,没有审核出杨国标以借来的**建设公司的营业执照申报动迁,也没有审核出涉案的鱼塘的附属设施在动迁范围外。

5.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及房屋补偿评估报告证实,其按照程序及工作流程对涉案的**公司房屋进行补偿估价的评估,出具报告。

6.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国标在涉案土地上搭建的钢结构房屋属违章建筑,村里和金桥镇当时没有注意到此情况。另证实涉案鱼塘被动迁过了,但杨国标对鱼塘进行翻修后在2016年又申报并获取补偿。

7.相关土地租赁协议书、会议纪要、非居房屋补偿协议、补偿费协议书、营业执照、委托书、记帐凭证、银行付款通知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杨国标实施犯罪,骗取动迁款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杨国标被抓获到案的经过。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国标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杨国标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国标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国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勇旦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国标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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