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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国彬制造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杨国彬,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居委**路。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国彬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杨国彬经朱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参加了以杨某甲(另案处理)为首的制毒团伙。至2015年7月份,杨某甲安排杨国彬开车载罗某某(另案处理)先行到湖北武汉等待并配合朱某某进行制毒原料“料头”的交易活动。后杨国彬驾驶一辆黑色锐志小车从惠东平山接上罗某某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入住***大酒店。几天后,朱某某、冯某某和杨某乙(均另案处理)三人驾驶一部霸道小车来到***大酒店与杨国彬、罗某某二人会合,接着朱某某与“料头”商联系交易事宜并将霸道车交给对方装载“料头”,后对方通知在一高速服务区交还装好“料头”的霸道车。于是,朱某某等上述五人前往该服务区取回霸道车,由杨某乙、罗某某、杨国彬三人开黑色锐志小车在前探路,朱某某、冯某某驾驶载有30个“料头”的霸道车跟在后面。后两车行至广东省河源市城南高速路口,将30个“料头”交给严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杨国彬即驾驶车辆自行离开回惠东,罗某某、杨某乙则与严某某、陈某某一起前往河源市紫金县好义镇积良村制毒工场制造毒品,后制出115斤毒品,由杨国彬开车探路,朱某某运将毒品运到惠东县平山蕉田租房里藏匿,再由朱某某转运到惠阳淡水交给杨某甲处理。

2019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营利利街二巷9号抓获被告人杨国彬,缴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彬无视国法,明知他人购买制毒原材料“料头”用于制造毒品,而帮忙探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5月9

附:

    1.被告人杨国彬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叁拾卷;检察卷壹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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