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区**路**号。该杨2013年大学毕业后在陕西**有限公司上班,2014年4月调至陕西**有限公司上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岚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陕西省**有限公司及其岚皋分公司分别向陕西**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向该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个人借款700万元,后陕西省**有限公司及其岚皋分公司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尚欠陕西**有限公司及杨某某个人借款本息共计1425万元,2017年6月13日,经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确认:陕西**有限公司自愿将全部剩余债权转移给杨某某,由杨某某就1425万元债权向陕西省**有限公司及其岚皋分公司主张权利,陕西省**有限公司、陕西省**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自愿将其位于岚皋县**40套商品房住宅折价抵偿1425万元欠款,并将40套商品房在岚皋县房管所备案登记至杨某某名下,杨某某可自行销售,由陕西省**有限公司、陕西省**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无偿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详见(2016)陕09民初71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8年2月,杨某某开始自行销售其在**的40套商品房,同年5月份,杨某某委托被告人杨某某在岚皋县房管所以其名义代办其在****号商品房的房产解押手续,后杨某某将自己以杨某某名义打印的一份房产解押委托书提供给了岚皋县房管所,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所得房款杨某某让房屋买受人直接汇入到杨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杨某某为了出售其**房产,于同年6、7月份,委托被告人杨某某到岚皋县专门负责联系房产买主进行前期商谈,待达成购房意向后再由杨某某本人亲自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并承诺给予杨某某相应售房提成。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杨某某不知情且未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以杨某某的名义伪造房产解押委托书在岚皋县房管所解押了一套房产并出售,所得房款由购房人直接汇入杨某某个人工行卡账户,杨某某原本欲将房款汇入杨某某银行账户,但因其迷恋上**直播,陆续将所卖房款用于了打赏该直播平台主播,并产生以欺瞒杨某某的方式,出售其剩余房产将所得房款继续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以及用于自己消费的想法。后杨某某先后联系到多名买主,其在杨某某不知情且未授权委托的情况下,陆续从西安**公司办公室拿走杨某某存放的**房产网签备案合同及房屋钥匙,并以杨某某的名义伪造房产解押委托书到陕西**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及岚皋县房管所办理杨某某房产解押手续,将房产出售。至2019年3月中旬,杨某某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出售杨某某**23套房产【19套房产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剩余4套均未办理任何房产过户手续,其中,2套房产的购房人已将全部房款汇入杨某某工行账户,1套房产购房人钱某某已支付杨某某22万元房款,1套房产购房人李某某已支付杨某某1万元购房定金】,共获房款687万余元。杨某某将所获房款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归还个人借款、支付个人生活消费等,将687万余元挥霍殆尽。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杨某某多次电话和微信询问杨某某在岚皋售房情况,杨某某每次均以购房人仅有购房意向,但因开发商开不出购房发票导致房屋不好卖为由隐瞒已销售房产的事实。2019年3月中旬,杨某某在微信中安排杨某某向其上交一张其名下未出售的35套**房产信息清单(杨某某本人已售出5套),随后杨某某在西安**公司制作了一张**房屋备案表,在表上列明了杨某某名下35套**商品房的房号、合同编号及房屋面积,并将该表交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当面询问杨某某岚皋房产销售情况,杨某某仍向杨某某隐瞒了其在岚皋已销售23套房产的事实。2019年3月26日,杨某某得知实情后委托其妻子侯某某到岚皋县公安局报案。同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岚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涉案金额6872449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有自首行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顺忠
2019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岚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碟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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