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72********,汉族,小学,无业,现住连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山**号。被告人杨某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5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至2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进先后4次至连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被害人宋某某住处,趁家中无人之际,盗走现金3200余元、钱包1只、金手镯1个、金项链1条、小金锁1个、银手镯1个、金挂件2个、内裤8条、打底裤3条、胸罩5件、丝袜7条、黑色裙子1条、吊带衫2条、摄像头1个。经鉴定,被盗金银制品价格合计248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杨某进供述和辩解;
4.连某某市价格认定局连价认定[2020]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洋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进现羁押于连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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