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宜秀区**乡**居委会**组**号,现住安庆市迎江区**大道**小区**栋**室。因吸毒,于2018年7月1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怀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2月3日晚上,邵某某(另处)、严某甲(另处)、严某乙(另处)等人找被告人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邵某某等人将被告人杨某某接上车后,邵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杨某某转帐800元,被告人杨某某联系“老四”(身份不祥)购买冰毒,向“老四”转帐800元,后按照“老四”发送的位置信息拿到甲基苯丙胺(冰毒),四人在车上共同吸食了。
2.2019年2月9日晚上,刘某甲(另处)找刘某乙(另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刘某乙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并向被告人杨某某转帐900元,被告人杨某某将藏匿毒品的位置信息发送给刘某乙,后刘某甲按照杨某某发送的位置信息拿到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9年2月10日下午,鲁某某(另处)找刘天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刘某乙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向被告人杨某某转帐800元,被告人杨某某将藏匿毒品的位置信息发送给刘某乙,后鲁某某按照杨某某发送的位置信息拿到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19年2月10日晚上,方某某(另处)找刘某乙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刘某乙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向被告人杨某某转帐950元,被告人杨某某将藏匿毒品的位置信息发送给刘某乙,后方某某按照杨某某发送的位置信息拿到甲基苯丙胺(冰毒)。
5. 2019年2月12日晚上,鲁某某找刘某乙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刘某乙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向被告人杨某某转帐800元,被告人杨某某将藏匿毒品的位置信息发送给刘某乙,后鲁某某按照杨某某发送的位置信息拿到甲基苯丙胺(冰毒)。
6.2019年2月12日晚上,江某某(另处)找金某乙(另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金某乙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向被告人杨某某转帐900元,被告人杨某某将藏匿毒品的位置信息发送给金某乙,后金某乙按照杨某某发送的位置信息拿到甲基苯丙胺(冰毒)。
7. 2019年2月13日下午,江某某找金某乙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金某乙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向被告人杨某某转帐900元,被告人杨某某将藏匿毒品的位置信息发送给金某乙,后江某某按照杨某某发送的位置信息拿到甲基苯丙胺(冰毒)。
8.2019年2月12日下午,严某甲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向被告人杨某某转帐300元,被告人杨某某携带约0.3克冰毒到严某甲的家中,并与严某甲一起吸食。
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H*****号牌出租车行驶至安庆市集贤南路石化天桥路段附近与路边的护栏相撞。他人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对被告人杨某某提取了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1mg/100ml。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5.搜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琴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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