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和见,绰号“高脚”,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005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组**号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宾馆二楼**房间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楼**房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17日被蓬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8日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9月7日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被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和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和见系无业人员,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先后9次采取推行、接线的方式在本市城区盗窃他人两轮电动车,后全部变卖销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两轮电动车合计价格为人民币16404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杨和见在本市子昂广场工商银行外的梯子下,将梁某某(男,36岁,本案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珠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骑至遂宁市老南门车站旁水渠路遂宁市**路将该车变卖销赃给绰号“赖二娃”的人。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
2、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杨和见在本市子昂广场靠近农业银行路边,将高某某(女,41岁,本案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倍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同样方式将该车变卖销赃。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32元。
3、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杨和见在本市新阳街公园口特步专卖店外,将牟某某(女,44岁,本案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玉骑玲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同样方式将该车变卖销赃。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36元。
4、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和见在本市新阳街公园口新世纪影城外“窝子凉粉”小吃店对面,将肖某甲(女,51岁,本案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珠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同样方式将该车变卖销赃。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32元。
5、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和见在本市太和大道中段279号门外路边,将肖某乙(女,25岁,本案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飘逸兰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同样方式将该车变卖销赃。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59元。
6、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杨和见在本市新市场OPPO手机店门口,将补某某(女,33岁,本案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申迅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同样方式将该车变卖销赃。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80元。
7、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和见在本市太和大道南段平民英语楼下,将杜某某(女,45岁,本案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同样方式将该车变卖销赃。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30元。
8、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杨和见在本市人民医院外,将陈某某(男,51岁,本案被害人)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变卖销赃于遂宁市天宫路旧货市场。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63元。
9、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杨和见在本市射洪中学高中部校门外“锦宝贝”母婴店外黄果树下,将杨某某(男,17岁,本案被害人)的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安尔达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于遂宁市天宫路旧货市场。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22元。
2020年5月29日下午17时许,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镇江寺派出所在对船山区凯丰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二楼B3房间的被告人杨和见系射洪市公安局上网逃犯,遂将其带回派出所盘查。被告人杨和见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甲等9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和见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射价认定[2020]29号;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和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和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和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和见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和见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检察官助理:杨超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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