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财,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花园**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财、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1月份起,被告人杨某财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向绰号“***”的人购买“冰毒”、“麻古”后,多次转手将“冰毒”、“麻古”贩卖给被告人尹某和刘某甲、周某某等人。尹某从杨某财处购买到毒品后,又多次将毒品贩卖给刘某乙,从中获利。具体如下:1、2019年11月19日,吸毒人员刘某乙两次通过微信转账1300元给尹某,向尹某购买毒品,尹某收到款后又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杨某财,杨某财将四个“麻古”、两小包“冰毒”卖给尹某,尹某转手将毒品卖给刘某乙;2、2019年11月30日,吸毒人员刘某乙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尹某,向尹某购买毒品,尹某收到款后又通过微信转账520元给杨某财,杨某财将两个“麻古”、1小包“冰毒”卖给尹某,尹某转手将毒品卖给刘某乙;3、2019年12月3日,吸毒人员刘某乙通过微信转账1100元给尹某,向尹某购买毒品,尹某收到款后又通过微信转账850元给杨某财,杨某财将四个“麻古”、两小包“冰毒”卖给尹某,尹某转手将毒品卖给刘某乙;4、2019年12月9日,吸毒人员刘某乙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尹号,向尹某购买毒品,尹某收到款后又两次通过微信转账950元给杨某财,杨某财将四个“麻古”、两小包“冰毒”卖给尹某,尹某转手将毒品卖给刘某乙;5、2019年12月13日,吸毒人员刘某乙通过微信转账1100元给尹某,向尹某购买毒品,尹某收到款后又通过微信转账850元给杨某财,杨某财将四个“麻古”、两小包“冰毒”卖给尹某,尹某转手将毒品卖给刘某乙;6、2019年12月18日,吸毒人员刘某乙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尹某,向尹某购买毒品,尹某收到款后又通过微信转账848元给杨某财,杨某财将四个“麻古”、两小包“冰毒”卖给尹某,尹某转手将毒品卖给刘某乙;7、2019年12月20日,吸毒人员刘某乙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尹某,向尹某购买毒品,尹某收到款后又通过微信转账870元给杨某财,杨某财将四个“麻古”、两小包“冰毒”卖给尹某,尹某转手将毒品卖给刘某乙;8、2019年12月6日,吸毒人员刘某甲、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杨某财,杨某财将两个“麻古”、1小包“冰毒”卖给刘某甲、周某某,尔后三人在杨某财家里将毒品吸食了;9、2019年12月22日,杨某财收到吸毒人员刘某甲、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后,将两个“麻古”、1小包“冰毒”卖给刘某甲、周某某,尔后刘某甲、周某某开车到了冷水滩区****小区对面的桥下一处破旧的房子里将毒品吸食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财、尹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转账截图及讯问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财、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财、尹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财、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财、尹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财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财、尹某现羁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