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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杨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吉林省敦化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10日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2月22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月1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与他人结伙到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通过技术手段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号楼**号严某某家中,将卧室床头柜内的人民币1000余元、美元700余元、港币4500余元盗走。

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7月20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经海三路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人:证人孙某甲、黄某某、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搜查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隽

检察官助理:孙艳丽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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