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25241977********,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新化县**镇**居委会**工区散居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6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经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靖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向“红姐”购买2400粒麻古,后通过中通快递将2400颗麻古分两包包装好藏在一个电磁炉内寄到贵州省**县**建筑有限公司,快递到达**县**建筑有限公司后,杨某某电话通知禹某甲,禹某甲委托吴某甲到**县**建筑有限公司领取快递并带到靖州后交给了禹某甲。经称量,电磁炉中夹带的麻古重量为242.82克。经鉴定,被扣押的麻古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因网上追逃,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大酒店**座**号房间,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3 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靖州县看守所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移交书,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禹某甲、吴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袁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 搜查笔录、毒品称量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42.82克。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因其具有向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42.82克、累犯、毒品再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吉辉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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