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杨某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2010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有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有,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有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有窜至陇西县**镇**社区**号,来到该院的姚某某租住的房屋前,用木棍撬开门锁扣,进入姚某某的房间,在一手提包内盗窃290元现金;之后杨某有又到该院王某某租住的屋前,杨某有从窗子伸手进去打开王某某租住房屋的暗锁,进入王某某房间,在该房间盗窃王某某一双运动鞋,并将自己的鞋扔在作案现场。
2.2020年10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有窜至陇西县**镇**社区**号,来到该院闫某某租住的房屋前,用钢筋撬开门锁,进入闫某某的房间,盗窃闫某某现金300元及VIVO手机一部。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581元。
3.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有窜至陇西县**村**社景某某家中,在景某某家厨房炕上的红色皮包内,盗窃现金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姚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有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琦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有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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