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现住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农村居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143号**米粉店外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牌号为川XR****的两轮摩托车盗走,并用于自己骑行。2020年4月21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于案发时的价格认定为5843元人民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洪云
检察官助理:王超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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