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1125号
被告人杨某发,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令某某、杨某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令某某伙同杨某发到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君悦国际地下车库,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黑色奔达牌摩托车盗走,后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奔达牌摩托车在被盗之日的市场价格为12608元;被告人杨某发在2018年因盗窃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被告人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被告人杨某发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立案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据、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毛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令某某、杨某发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令某某、杨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附:1.被告人令某某、杨某发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频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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