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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61973********,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1996年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1月刑满释放;2003年12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已判刑)向被告人马某某(已判刑)租赁其位于大亚湾**小区**栋**单元**的**房用于开设赌场。2018年3月21日晚上到次日凌晨、3月24日到28日连续五个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以及“**”在该**房开设赌场赌博“三公”。赌场抽取10%的水钱于每天营业结束时给在场参赌的人员支付200元的捧场费。被告人赵某某还负责接送赌客到该赌场,在现场参与赌博以及支付场地费。从3月24日开始,杨某某让被告人喻某某(已判刑)每天为赌场提供一条芙蓉王、两箱矿泉水和一袋槟榔以及偶尔协助杨某某保管水钱。2018年3月28日21时许,**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大亚湾西区**小区**栋**单元**的**房抓获涉赌人员16人,缴获赌具及赌资14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以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儒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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