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2331969********,文盲。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住**乡**村委**房**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兄弟二人因为一块水表在会泽县**乡**村委**房**组杨某某家门前发生吵架,杨某某用刀将杨某某杀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20年4月14日
附:1、移送卷宗2册,光碟3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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