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于2009年以来,伙同史某某(已判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惑,采取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投资酒店、投资沙塘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王某某等5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存款4000余万元,扰乱了金融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艳丽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在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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