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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明光),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号。被告人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4月30日至5月9日被临时寄押在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5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于2009年以来,伙同史某某(已判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惑,采取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投资酒店、投资沙塘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王某某等5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存款4000余万元,扰乱了金融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丽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在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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