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77********,土家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老干所。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在全椒县**小区,通过攀爬阳台破坏防盗窗方式进入该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杜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现金100元和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的鉴定价值为62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红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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