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Z419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社区**组。被告人杨某201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都江堰市**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陈某甲停在楼下的一辆世纪雄风牌龟王六代M20型两轮粉红色电瓶车盗走。经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格为人民币1976元。
2.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在都江堰市**院**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停车棚内的电瓶车的电瓶6个盗走。
3.2020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都江堰市**小区“**苑”停车棚内,将被害人董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5个盗走。
4.2020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都江堰市**区**栋**单元的楼梯间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6个盗走。
5.2020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都江堰市**菜市靠近**号门的停车场出口位置,将被害人杨某某电瓶三轮车内的电瓶盗走。
6.2020年7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都江堰市**路**号“**”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乙电瓶车内的电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现场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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