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653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办事处**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2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8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至10月初,胡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胡某乙(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飞云街道动车站铁路桥下、西山村的山上、卓岙村的山上摆设赌场约二十天,召集赌客以“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赌场中午时间段每场抽取的头薪平均在4000元以上。其中,被告人杨某受雇负责在赌场内做理手五天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在2019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满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证人1、证人2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荷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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