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6********,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栋**门**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2008年7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万晶晶,天津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8月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5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2日、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3 月21 日,被告人杨某虚构其为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和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持两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共计40 万元的运费发票到**(天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运输合同,在**(天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打款40万元后,被告人杨某以忘带合同章为由离开后逃匿。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俞某某陈述;
3、证人步某某、黄某某、戴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可以酌情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易东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在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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