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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大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1年4月2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猥亵妇女,于2019年8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晋江市**镇**村**号,趁一楼111室房门未锁,推门入户,盗走被害人田某某的租房内现金人民币305元。

2.2019年8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晋江市**镇**村**号**楼,谎称是老乡径直进入被害人余某某的租房,盗走现金人民币2300元。

2019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泉州市拘留所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工作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比例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四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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