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杨某葵(绰号老油条),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94********,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文盲,农民,住屏边县**镇**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23时至次日7时期间,被告人杨某葵与陶某某、“憨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到蒙某市****第*排**号,将被害人代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灰色晶邦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LS1678221940224,电机号1905737067)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被告人杨某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葵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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