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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周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家存,男,汉族,1961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5322311961********,籍贯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县**街道**村委**组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强迫劳动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强迫劳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汉族,1966年**月**日生,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5327281966********,籍贯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芒信镇芒信村委会芒**栋。无前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拘禁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将生产的饲料卖至缅甸过程中发现缅甸籍工人工资便宜,便心生组织缅甸工人偷渡到中国务工的想法。

1、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驾驶云******号牌面包车到缅甸孟平送饲料,两人送完饲料后到孟平包某某家中将包某某接到芒信口岸附近,杨某某出资安排摩托车将包某某偷渡进入中国境内,周某某负责驾车接应,入境后杨某某与周某某将偷渡进入中国的包某某接至孟连县**处,后杨某某将包某某带至景洪为其务工,最后马某某与肖某某到景洪将包某某接至寻甸务工。

2、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事先与缅甸籍女子香水(缅甸人叫艾某某)联系好,于2019年4月7日驾驶云******(原云******)号牌车到香水家,将六名缅甸人郎某某、英某某、爱某某、艾某某、腊某某、艾某甲接到芒信口岸附近,杨某某同样负责出资找摩托车安排六名缅甸人偷渡进入中国,同时周某某拿了100元给杨某某作为郎某某的偷渡费用,入境后杨某某、周某某将郎某某等人带到普洱市周某某经营的秒禾鳟鱼馆内,第二天杨某某将除郎某某外的五名缅甸人拉至寻甸务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2次组织7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因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蕊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电子卷宗光盘2张、电子证据光盘2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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