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侗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解放街1组。201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溆浦县卢峰镇交通宾馆下面的出口处,向吸毒人员唐某某贩卖了一个毒品海洛因包子,得赃款人民币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丽萍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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