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82号
被告人杨利生,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街**号,现住原籍。2004年5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2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利生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21日,被害人贺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人乘坐贺某某的陕A****4英菲尼迪越野车前往东大街办太平河村找杨某某(同案已判决)讨要欠款,双方约定当晚在东大街办信用合作社门口见面。被告人杨某某因无力偿还对方欠款,担心发生冲突,遂纠集被告人杨利生以及龚某某、杨某甲、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持械聚集在东大信合门口附近。当日晚8时许,贺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与杨某某在东大信合门口见面协商还款事宜,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和推搡,此时,埋伏在附近的杨利生手持长矛与持械的龚某某、杨某甲、王某某等人一起上前对贺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砸损停放在现场的陕A****4英菲尼迪车后逃离现场。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损车辆的损失价值为22270元。
2、2017年7月20日11时许,在长安区东大街办太平河村南二街街道,杨某乙以被告人杨利生举报其“吸毒”为由到杨利生家找杨利生,后与被告人杨利生发生争吵,杨利生从家中取出一把长矛和杨某乙发生打架,杨利生用长矛将杨某乙身体多处刺伤。后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证人证言;5、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利生受人纠集,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公民、毁坏财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利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利生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利生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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