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580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1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201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6000元。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4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电话联系杨某购买150元海洛因,双方约定在顺庆区西河市场北湖路口进行交易。当日16时许,杨某在顺庆区北湖路474号门前收取150元现金后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杨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从吸毒人员杨某某身上查到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07克、在杨某身上查到2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分别为0.08克、0.05克。以上三小包共计净重0.2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3小包疑似毒品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到案说明、办案视频、扣押物证、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1月26日在值班律师李双林在场提供帮助下,被告人杨某具结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认罪认罚、零包贩毒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由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878390****。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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