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杨某通过QQ联系以每张1.2元的价格向魏某某(已判刑)购买8000张面值20元的假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9300元假币款,魏某某将一箱至少7900张面值20元的假币通过快递邮寄给被告人杨某,杨某将其中2000张假币以每张1.5元的价格出售给汪某某。同时,魏某某错将一箱贩卖给汪某某(已判刑)的至少6900张面值20元的假币邮寄给被告人杨某,杨某联系上述双方后帮助将该箱假币重新邮寄给汪某某。
2016年6月中下旬,被告人杨某通过QQ联系以每张0.6元的价格向魏某某(已判刑)购买面值10元的假币8000张,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5000元假币款,魏某某将一箱至少7900张面值10元的假币通过快递邮寄给被告人杨某。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10月9日在乐清市**街道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快递单复印件、移动电话变更查询、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汪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货币真伪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QQ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琛
附:
1.被告人杨某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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